《殘疾人士登記證》申請指引

 

 

 

I. 引言

《殘疾人士登記證》(簡稱《登記證》)的簽發對象是身體機能永久傷殘或暫時受損的人士。發出此證的目的,是讓持證人在有需要時出示《登記證》以證明其本身的殘疾身份及類別。《登記證》並非一張優惠證或信用咭,亦不得轉讓或出售予他人。《登記證》載有持證人姓名、性別、照片和殘疾類別,以便識別持證人的身份及防止他人濫用該證。

自2005年7月起簽發的《登記證》,附有持證人的照片,並註明有效日期(只適用於身體機能暫時受損及/或年齡少於11歲的兒童和少於18歲的青少年持證人)。所有於2005年7月前發出的《登記證》(舊證)已經無效。如需換領新證,申請手續與下文第IV(a)段所述安排相同。

II. 申請資格

各類殘疾人士,包括聽障、視障、言語障礙、肢體傷殘、自閉症、精神病、智障、器官殘障/長期病患、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及特殊學習困難,如殘疾情況會影響其日常生活、參與經濟和社會活動的能力,及/或令其行動不便,而且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康復,均可申領《登記證》。

III. 可提出申請的人士

殘疾人士本人可提出申請,或由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如代申請人申領《登記證》,請提交與申請者關係的證明文件。

IV. 簽發《登記證》

(a) 首次簽發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CRR3),連同證明每類殘疾的文件(註2),以及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一張彩色近照(註1),一併寄交下列地址:


香港黃竹坑業勤街23號

The Hub 10樓1001室

勞工及福利局

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

郵資不足的信件將不獲接收。為使郵件能妥善送達檔案室,請確保郵件貼上足 夠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


除寄交申請文件予上述地址外,申請人亦可經勞工及福利局網頁(www.lwb.gov.hk)遞交網上申請。


申請表格可向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簡稱「檔案室」)、勞工處展能就業科各區辦事處、社會福利署區福利辦事處或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亦可從勞工及福利局網頁(www.lwb.gov.hk)下載。在申請表上提供個人資料,純屬自願性質。然而,倘若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的個人資料和有效的殘疾證明文件,則檔案室可能因而未能處理有關申請。

(b) 換領

只有《登記證》上註有有效日期的人士,才須換領《登記證》。一般而言,這類《登記證》的有效期限為兩年,由檔案室收悉持證人的殘疾證明文件日期起計算。持證人須於該證有效日期屆滿前兩個月內,提出續證申請,否則該證件到期後便會自動失效。持證人須填妥申請表格(CRR3),連同有效的殘疾證明文件(註2及註3),一併寄回IV(a)段所述地址。如持證人於該證有效日期屆滿前多於兩個月提出續證申請,除了須提交上述文件外,亦須附上一封陳述提前續證理由的信件及在獲發新證時退回有效《登記證》的正本。

續證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年滿11歲的兒童和年滿18歲的人士。有關人士須分別於年滿11歲和18歲後的兩個月內,提出續證申請,提出申請時須遞交彩色近照一張(註1) 及最新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c) 補領

(i) 失證

持證人須填妥申請表格(CRR3),連同一封陳述補領理由的信件,以及用以繳付補領費用港幣 58元的支票或本票(見第 V部),一併寄回。


(ii) 更改《登記證》上的個人資料/殘疾類別

持證人須以書面提出要求,並填妥申請表格( CRR3),連同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適用於更改個人資料)/有效的殘疾證明文件(適用於更改殘疾類別) (註2),以及用以繳付補領費用港幣 58元的支票或本票,一併寄回。持證 人在獲發新證時須退回有效《登記證》的正本。

倘若申請人符合以上的簽發條件,《登記證》便會以郵遞方式發出。檔案室保留向申請人簽發、註銷及收回《登記證》的權利。

V. 收費

首次簽發或換領《登記證》,均無須繳費。

至於補領失證或要求更改《登記證》上的個人資料/殘疾類別,則須繳交港幣58元補領費,收費會按時調整。請用支票或本票繳付費用,抬頭請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請勿郵寄現金。如欲以電子支票繳交費用,申請人亦可以電郵方式送交電子支票至 crrecheque@lwb.gov.hk

申請補領失證或要求更改《登記證》上個人資料/殘疾類別的持證人,如有經濟困難及/或其他合理原因(例如殘疾情況有所改變),可申請豁免補領費用。申請人須以書面說明申請豁免補領費用的原因及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例如由社會福利署向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受助人發出的有效醫療費用豁免證明書的副本)。

VI. 註銷

持證人如欲註銷有效的《登記證》,須以書面提出要求,並退回該證的正本予檔案室。

VII.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申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只會用於與申請及簽發《登記證》有關的用途。檔案室會收集及整理有關本港持有《登記證》的殘疾人士的統計數據,以供策劃及研究康復服務之用。所有個人資料將會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有關條文保密處理,不會向其他人士或機構透露,而向外披露的資料僅為一些綜合統計數字。

只有在持證人清楚表明同意向授權的機構或組織提供其個人資料(包括其殘疾類別)的情況下,檔案室才會向有關機構發放有關資料。

有關的個人資料將在停止用作上述用途後1年被刪除。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和22條以及該條例附表一有關保障資料第六原則的規定,你有權要求查閱和修改檔案室所保存關於你的個人資料。在繳交費用後,你可索取存放在檔案室屬於你本人的個人資料副本。如欲查詢有關個人資料的管理,包括要求查閱或修改你的個人資料,請聯絡本檔案室:

香港黃竹坑業勤街23號

The Hub 10樓1001室

勞工及福利局

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

電話:2180 9384

VIII. 查詢

如有查詢,請於辦公時間(註4)致電2180 9384。

勞工及福利局
康復分科
2023年3月


 註:  

1. 照片的背景應無任何裝飾,照片的要求與申請特區護照的類同。

2. 有關殘疾證明文件必須於最近6個月內所簽發,並列明申請人的殘疾類別及有關殘疾情況可能持續的時間。有關殘疾證明文件舉例如下:

(i) 由香港註冊的醫生或專業醫療人員簽發的殘疾證明;

(ii) 由香港註冊的醫生或專業醫療人員簽發的「傷殘類別證明書(CRR4)」(表格已夾附於本申請表內);

(iii) 由教育局資助的特殊學校、社會福利署資助的康復機構或職業訓練局轄下展亮技能發展中心的主管簽發的「傷殘類別證明書(CRR4)」(表格已夾附於本申請表內);

(iv) 由運輸署簽發的殘疾駕駛人士證明;或

(v) 由社會福利署簽發的殘疾人士證明(如申請人為傷殘津貼受惠人或喪失100%謀生能力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受助人等,可填寫夾附於本申請表內的「授權向社會福利署查核資料同意書」(CRR/SWD1),以授權檔案室向社會福利署查核申請人的殘疾資料。


以上例子可能未完全涵蓋可用作申領《登記證》的殘疾證明文件。如有進一步查詢,申請人可與檔案室聯絡(查詢電話:2180 9384)。


3. 如持證人在首次申請《登記證》時已提交有效的永久殘疾證明文件,可獲豁免重新遞交殘疾證明文件。


4. 檔案室的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下午2時至5時45分。

 

本人已閱讀上述《殘疾人士登記證》申請指引及明白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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